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备案等青岛一商贸公司被罚3万

时间: 2024-07-20 14:57:03 |   作者: 案例展示

  据信用中国(山东胶州)网站信息,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备案、未使用中文标签、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近期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4年4月14日,开发区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材料发现:当事人在**店铺(名称:中印产品)销售的欧美可泥状清洁面膜未备案。2024年04月17日,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公司做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欧美可泥状清洁面膜,当事人提供不出备案材料及进货查验记录且无中文标签,涉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备案、未使用中文标签、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0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店铺(名称:中印产品)是当事人经营的。欧美可泥状清洁面膜未备案、未使用中文标签、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又查明,上述化妆品是印度生产的,品牌是欧美可(AURAVEDIC),产品名是泥状清洁面膜(Clarify Skin Mask),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到广州进的货,供货商为印度公司PURE BOTANICALS。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5盒,当事人试用3盒,赠送朋友1盒,根据销售记录查询销售1单,进价50元(6.9美元),售价90元,货值450元,违法来得到的90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处罚标准【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罚款10000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处罚标准【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罚款10000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处罚标准【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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